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329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劳某某在沈塘镇旧市场路口附近被曾某某等多名男子围攻殴打致头部等身体多处受伤。劳某某逃离后,想起曾某某与在沈新路十字路口摆烧烤档的吴某等人经常在一起,并且听说该烧烤档系曾某某与吴某等人合伙经营。于是,为了报复曾某某等人,劳某某遂伙同另外二、三名男青年于次日0时许冲到沈塘镇沈新街十字路口烧烤档处,见到被害人吴某、吴某一、吴某二等人在场,劳某某等人便持竹棍等凶器冲上去殴打吴某等人,劳某某持竹棍朝吴某头部殴打,吴某举起左手抵挡,致左手小臂被打伤。吴某受伤后与吴某一、吴某二分散逃跑,劳某某与另外二、三名男子持竹棍等凶器继续追赶殴打吴某一、吴某二。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劳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一、吴某二、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的陈述;4.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有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为报复他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达智

检察官助理:陈艳平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吴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