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奥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村**组**号,住靖边县**镇**附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靖边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月*刘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但罪行轻微,被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靖边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靖边县**乡**村**组**号,住靖边县**镇**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靖边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靖边县**乡**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另案处理),于2020年9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靖边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奥某某、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奥某某在东坑镇**安置彩钢房、磅秤、地埋罐,设立收原油点,并以每月6000元工资雇佣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对送原油车辆过磅计重,以及开具磅单票据;以每月6000元工资雇佣被告人杜某某负责接运送原油车辆,并监督车辆过磅;以每月底薪2000元,每卸一车原油额外加50元的薪酬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原油点卸原油。2020年10月21日至22日期间内,被告人奥某某等人以每吨袋装原油2100元、罐装原油2200元的价格收购含水原油87.17吨,收购金额总计186300元。民警现场查扣装有原油的红色无牌双桥油罐车一辆(内装含水原油20.06吨)、套牌尼桑越野车一辆(套用车牌陕K****1,内装含水原油1.46吨、未过磅计重开票),共计收缴原油21.52吨,价值人民币18727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奥某某、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数额总计186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结算过磅单等书证;2.现场查扣的红色双桥油罐车等物证;3.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奥某某、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奥某某、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奥某某、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奥某某、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媛媛
检察官助理:马 晨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奥某某、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结算过磅单两册、情况说明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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