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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窦航航,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8061703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马蹄沟镇张家砭村011号住锦界镇北海煤电宿舍,工作单位架线巨昌焦化厂,2020年8月1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窦航航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5日被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7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榆林市榆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2月4日因随意殴打他人被子洲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7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榆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航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01时许,在锦界镇北海煤电附近,被告人窦航航与被害人袁耀慧一起喝酒后乘车回单位,途中坐在后座的窦航航和袁耀慧因琐事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撕扯中窦航航和袁耀慧相互用手掐住对方的脖子,后窦航航用嘴将袁耀慧的右耳垂咬掉,袁耀慧也用嘴将窦航航的右耳及右手大拇指咬伤,经陕西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袁耀慧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处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转刑事案件报告书、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情况说明、窦航航、袁耀慧受伤照片、神木神府经济开发医院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2.被告人窦航航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袁耀慧的陈述;4.证人周静、杜永真、乔永刚的证言;5.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航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窦航航因酒后与被害人袁耀慧产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造成被害人袁耀慧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于娇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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