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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从业人员,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住商水县**镇**村**组。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份,被告人某某甲在网上看到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有石泉县自然资源局发布的“石泉县自然资源局移民搬迁政策宣传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便想承接该项目,随后,某某甲通过朋友邝某某借到了刘三海所经营的安康**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以安康**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投标,因招标方要求投标方须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而安康**商贸有限公司没有此证无法满足招投标要求,某某甲便在高新区路边制作假证的人员手中,以400元的价格让对方帮其制作了一张加盖有“安康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字样印章的假印刷经营许可证,之后某某甲制作好相应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投标并以117480元中标。

2020年3月份,被告人某某甲又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看到石泉县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石泉县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手册采购项目”,又使用购买的假印刷经营许可证以安康**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投标。石泉县政府采购中心在检查投标文件时,发现安康**商贸有限公司使用的加盖公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可能系伪造,便向安康市委宣传部进行求证。经安康市新闻出版局证实安康**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加盖“安康新闻出版广电局”字样印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系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买卖假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媛媛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39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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