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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6********,汉族,高中,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街道办事处**楼**号,工作单位清涧县民政局,现住清涧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经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农历二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来到被害人马某某和张某乙夫妇家中打算借钱,看到马某某因腿部受伤在家养病,张某甲便给马某某200元钱表示心意后没有提借钱的事便离开,第二天张某甲再次来到马某某家提出自己想要借2万元钱表示有急用,马某某夫妻认为张某甲该人心肠不错,又在民政局工作,遂向张某甲借款2万元,张某甲给张某乙写了借条。过了一段时间后张某甲给张某乙夫妻提出自己在清涧县城建局有关系可以购买到清涧县廉租房,张某乙夫妻二人信以为真,遂表示自己想要购买廉租房,于是被告人张某甲以为张某乙夫妻购买廉租房为由前后骗取该夫妻钱款143860元人民币;期间张某乙向张某甲提出自己本村的张某丙也想购买廉租房,张某甲表示可以,以同样的理由骗取张某丙共计149860元人民币。到后期,张某乙夫妻及张某丙见别人在西城区的廉租房都已入住,自己家的却迟迟没有音讯,于是不断向张某甲催问,张某甲找各种理由推脱,后在被逼无奈下张杰拿自己家廉租房的有效合同到清涧县德誉雅小区内一广告复印门市篡改了两份假的廉租房购买合同(篡改的合同上写的是“风利小区”,实际上西城区唯一在建的只有“福乐小区”)与张某乙夫妻及张某丙两家签订了假的购房合同,以此又蒙混过关拖延了一段时间,到最后被两家被害人的不断催逼下直接承认自己并没有为两家购买廉租房,所骗钱财均被自己挥霍,于是马某某夫妻及张某丙知道自己被骗,报案至清涧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清涧县公安局立案后,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张某甲对自己因债台高筑,想到以虚构可以为他人买廉租房为由骗取张某乙夫妻及张某丙等人钱财共计29372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同样手段骗取了另一被害人白某甲141000元的犯罪事实。

另经查明:2018年5月份被害人白某乙找张某甲办理低保,张某甲以走关系为由和白某乙要了5000元现金,后又向白某乙借款20000元,月利息1分,并给白某乙出具借条,但一直未给白某乙办理低保也未给白某乙归还过钱财;2018年7月份被害人白某丙通过朋友李某某认识张某甲,后委托张某甲给自己弟弟白某勇办理低保,张某甲向白某丙索要走关系活动费7000元,并向白某丙要了白某勇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信合卡复印件,过了一个月后,张某甲在白某丙的催问下给了白某丙一个低保本,告诉白某丙低保金每月450元,一个季度打一次款,白某丙反复几次追问张某甲后,始终未见有低保金进入自己弟弟的信合卡账户,于是到清涧县民政局向询问真假,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白某丙低保本为假,白某丙又追问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甲承认给的低保本是假的,并给白某丙微信退款4****,现金退款500元,还欠白某丙2500元。被告人张某甲共诈骗被害人5人,诈骗金额达442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借条、收条、廉租房租(售)合同、微信聊天截****;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张某丙、白某甲等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扣押等笔录;6.手机聊天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能力办理廉租房、低保的事实,骗取5名被害人共计4422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军生

检察官助理:惠婵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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