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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延长县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延长县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长县院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243X,汉族,初中文化厨师,陕西省****社区居民****号楼**单元**室,2015年12月24日盗窃罪被延长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3日盗窃罪被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延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延长县粮食局后院宏芳水产调料批发门市,趁被害人刘某某在门市家中熟睡,进入房内将刘某某的240元现金和一部“OPPO”R15S手机盗走,随后李某甲将该手机以200元变卖,240元现金挥霍。经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5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甲曾因盗窃被判处拘役,可以从重处罚;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娥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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