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长县院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镇*村,现住延长县*镇*村,2012年9月17日,因打架被延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8日,因打架被延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2015年7月30日因阻挡施工被延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7月11日因打架被延长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19年9月3日因锁*村党教室大门被延长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延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贺某某以其母亲拓某某种植在村集体地中的玉米被损毁为由,到*镇*村队部找到村书记即被害人呼某某,因呼某某表示该地已分给村民让其报警,被告人贺某某遂对呼某某进行辱骂,并在队部和外面公路上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呼某某,并用脚踢踹被害人腿部,致呼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后踝骨折、左胫骨远端骨折住院治疗。 经陕西省延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司法)鉴(法医)字[2020]016号鉴定,呼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在一审判决宣告前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调整量刑为有期徒刑九个月。
此致
延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