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塞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男,汉族,********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293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某区**政村****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安某区**,系陕J****号小型轿车驾驶人。2019年11月7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延安市公安局安某分局罚款2500元;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某分局刑事拘留年6月25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安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01时07分,被告人杜**驾驶陕J****号小型轿车从安某区万泽酒店门口出发,准备吃饭后送朋友去马家沟,行驶至安某城南福源A区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8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路查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提取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郝**、白**的证言;5.被告人杜**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延安市安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小丽

检察官助理:王  瑜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现取保候审,住陕西省延安市安某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