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府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甘肃省环县**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府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3日06时40分许,沈某某驾驶严重超员的非营运甘M9****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野大线新庙村附近路段时,被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查甘M9****车核载6人,实载15人,超员比达150%,经讯问驾驶员沈某某如实供述其驾驶甘M9****车超员载客并收取工队负责人王某某每天100元的包车费用,接送工人务工,属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拘留证、检查笔录、证人周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府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少林
检察官助理:王 琳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2.案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拾壹份,量刑建议书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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