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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2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定边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1日00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驾驶陕K****8号“**”牌小轿车,在定边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处时,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

2.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血醇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定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卫侠

检察官助理:高定霞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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