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罗*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0010,汉族,专科毕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街**号*单元**室,住陕西省靖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案发前系靖边县**********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拘留,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吴某某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罗*成在任职期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60.29万元(61.29万元未遂)。其中:
2015年初,罗*成在靖边县******长时将高标准基本农用田建设项目工程的一个标段交由纪*贵实施并收受纪*贵5万元感谢费,此后2018年至2020年间又向纪*贵索要了4万元;2018年上半年罗*成将靖边县****移******工程交由纪*贵承揽,并以此接受了纪*贵在靖边县张******村黄河畔组自建的四套独院中的一套房屋(价值61.29万元,并未实际交付)作为感谢;2018年初收受张*10万元,以此为张*之子张*强调动工作;2019年3月收受张*30万元,以此将枣刺梁移民社区道路项目N1标段交由张*承揽,并安排县******迁服******任刘*君将上述工程交由张*实施;2018年收受靖边籍商人张*强人民币50万元,以此为张*强帮忙将五鑫商贸公司、靖边县宏腾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住用地。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罗*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成身为靖边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60.29万元,其中61.29万元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成现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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