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老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73********,傣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陇川县**镇**组**号,2005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三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老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老某在陇川县**镇**组附近的桥边被陇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冰毒一袋,经称量,净重2.0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老某向赵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1次,贩卖毒品冰毒数量共计11.766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老某于2020年9月1日、9月2日、9月4日、9月7日在陇川县**镇**组附近的大桥边每次以100元人民币8颗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四次。
2、被告人老某于2020年9月3日、9月4日、9月5日、9月7日、9月8日、9月11日在陇川县**镇**组附近的大桥边分别以100元人民币的8颗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六次。2020年9月17日,老某在陇川县**镇**组附近的大桥边向杨某某贩卖150元的毒品冰毒14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老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老某系毒品再犯。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青霞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老某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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