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图什市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舒**,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5********5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住重庆市**县**镇**村*组**号。现住:阿图什市上阿图什镇****村*小队***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阿图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阿图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舒**驾驶渝A****N小型越野客车,在阿图什市辖区G315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3009公里+600米处因疲劳驾驶车辆驶出路基,与道路西侧坐卧的买**及林带的树木相接触,造成买**当场死亡,车辆、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阿图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6530011202000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犯罪嫌疑人舒**负全部责任。买**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的照片、户籍资料、被告人舒**驾驶证件、阿图什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舒**的供述;
3.鉴定意见: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20)15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中信司鉴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交鉴字第11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克州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刑科所(克)公(刑)鉴(医)字【2020】6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疲劳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萍
检察官助理:穆巴热克·塔依尔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阿图什市**镇*小队砖厂**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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