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15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粤K29****(粤K441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搭载黄某某沿G15沈海高速公路上行线行驶至3315公里550米处时,追尾碰撞前方由李某某驾驶的粤YFP278轻型仓栅式货车,致使该车与公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粤K29****(粤K441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乘客黄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及车上货物、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锦新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关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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