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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13时许,被害人田某某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白沙**村委会**村**巷*号自家围墙后面水沟清理水沟垃圾时和邻居黄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架,田某某将黄某某打伤,黄某某的儿子张某甲、张某乙见状参与打架,张某甲持一条竹竿打中田某某的右手小臂,张某乙用拳头打中田某某肩膀。

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黄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6月5日,被害人田某某收到被告人亲属赔偿的人民币80000元,并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去到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白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张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希派

检察官助理:杨少宁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均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审讯光盘1张、录音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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