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细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阜新市细河区,现住阜新市细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49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辽J****8号小型轿车沿中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超市门前时,与前方杨某驾驶的辽J****8号小型轿车(载赵某某)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物品不同程度损坏,赵某某受伤的后果。后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庞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某
检察官助理:牛某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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