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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邱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街**号,因犯敲诈勒索于罪2005年12月8日被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1月8日被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月5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03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1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0日、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赵某甲在其位于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街**号的家中、新邱区**街**小区的父母家中,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其从他人处购买的“拼三张”游戏房间链接,组织微信好友利用该游戏****,以每一游戏积分按人民币0.1元结算赌资,每人每桌抽取人民币1元或2元“桌费”,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累计赌资达人民币59万余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甲在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二部;2.案件来源、搜查笔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孟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赵某甲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剑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U盘一个、手机二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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