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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736号 

被告人任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9********8431,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长治市壶关县******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醉酒后驾驶晋D*****哈弗越野车在本区紫金西街K吧院内与孙某发生碰撞,致孙受伤,后孙某报警。经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45.62mg /100ml。案发后,被告人任某赔偿孙某1万元,取得孙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任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媛媛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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