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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潞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811996********,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镇**街**街**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郝某甲在其住处容留耿彪、郝晓建、牛冰冰、魏建玲共同吸食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2次、容留郝晓建吸食毒品甲卡西酮1次、容留牛冰冰吸食毒品甲卡西酮1次。经检测,郝某甲、耿彪、郝晓建、牛冰冰、魏建玲尿液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耿彪、牛冰冰等;4.视听资料;5.辨认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勤政

检察官助理:李文彬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潞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及光盘拾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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