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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监视居住;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9时30分许,在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万龙银河城三期北门东200米道路上,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因行车互打远光灯问题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孟某某使用拳头及刀具将被害人打伤。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外伤致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左肩部、左上臂刀刺伤,左背部刀刺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孟某某自首到案,已赔偿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34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门诊手册、报告单、伤情照片、办案说明、收条、谅解书、和解协议书等;

   2、证人宋某某、赵某乙、李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文书;

   6、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王梓怡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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