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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徐某某在唐某某处花7500元购买一台无手续无的黑色雅阁轿车。2019年2月,徐某某在乾安县张某某处花3000元购买一辆肇事绿色雅阁吉J****5轿车。徐某某把绿色雅阁轿车的牌照及发动机大架号套改到黑色雅阁轿车后,以135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二手车收购店的杨某某。2019年4月11日,杨某某在大安市把该车以16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宋某某,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宋某某报案。2019年12月22日经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套牌绿色雅阁轿车价格为2500元。被告人徐某某诈骗得款11000元。现徐某某已赔偿受害人宋某某损失,并取得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照片、车辆信息、谅解协议书、收车协议、情况说明、机动车交易合同、前科劣迹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

2.被害人陈述:宋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唐某某、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现场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显威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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