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84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长子县**乡**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长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卢某某在其家中以每袋1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2小袋毒品“筋”,并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赵某某、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微信付款;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在其住处容留四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建军
检察官助理:王强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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