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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93********,鄂伦春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镇,现住镇赉县**镇**村,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满某某于2018年11月份,将张某某停放在镇赉县**小区**号楼和**号楼中间的一台黑色**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值人民币3060元。

被告人满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将周某某停放在镇赉县**粮库附近**食品水果店门前的一台墨绿色**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值人民币6175元。

被告人满某某于2019年6月23日,将郝某某停放在镇赉县木材附近**托管中心门前的一台蓝色**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值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满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将李某某停放在镇赉县**米业门前的一台绿色**牌三轮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该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值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满某某于2020年3月份,将薛某某停放在镇赉县**小区****号楼门前的一台黑色**牌两轮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该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值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满某某于2020年4月份,将李某某停放在镇赉县**花卉门市前的一台浅蓝色**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值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满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将朱某某停放在镇赉县**小区**号楼东侧的一台绿色**牌三轮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该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值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满某某盗窃作案七起,盗窃总价值合计人民币21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盗窃路线图片;2.证人证言:祝某某、石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朱某某、周某某、薛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郝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满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碟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旭

检察官助理:高平飞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满某某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证人名单:证人祝某某、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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