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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古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11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锦州市古塔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于2020年10月26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5日,被告人许某某发现停在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73-116号瑞志口腔门诊前的一台黑色新蕾电动车未上锁,伺机将该车推走,该车的所有人为被害人张某某。该车经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

2、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发现停在锦州市古塔区汉口街整骨医院门前的一台小刀牌电动车未上锁,伺机将该车推走,该车的所有人为被害人刘某某。该车经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价值人民币1550元。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涉案赃物两台电动车已起获,并返还给被害人。作案工具两把车钥匙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钥匙照片;2.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收据、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及解读说明;8.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  雷

检察官助理:闫许辉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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