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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耀检新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咸阳市三原县**乡**号。该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2时41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A****1号小型轿车,在铜川市新区长丰路与正阳路路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8.7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岗

检察官助理:冯琛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咸阳市三原县**乡**号

2案卷材料两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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