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铅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铅山县**乡**村叶家。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铅山县**乡**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乡**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铅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三人从浙江省慈溪市的多个磁铁加工厂收购含油含磁铁粉的锯末,共购得8.87吨含油含磁铁的锯末。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雇用他人货车将收购来的8.87吨锯末从浙江省慈溪市运输到铅山县虹桥乡桥亭村,并将这些含油含磁铁粉的锯末倾倒在桥亭村上阮坞废弃煤矿边上的一块空地上。后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点燃该锯末进行焚烧,准备提炼磁铁粉,在焚烧过程中由于产生大量的浓烟,被当地群众举报。后被铅山县环保局、铅山县公安局查获,并将含油含磁铁粉的锯末等物料依法扣押。
经铅山县环保局认定,焚烧的含油的锯末粉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9,废物代码:900-006-09)危险特性T。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6月23日到铅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铅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仁彪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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