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清检公诉刑诉〔2020〕**号
被告人郑**,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9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郑**酒后驾驶辽A***号小型轿车沿清河区清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街交通岗时被民警查获。经铁岭市固仑司法鉴定所鉴定,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自首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郑**的供述与辩解;酒精定量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郑**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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