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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1231986********甘肃省金塔县人,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住陕西省西安市****广场**号楼**单元**2010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20205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其认识金塔县政府县长杨某某的亲弟弟“杨某某”、县公安局原局长“何某某”、市就业局副局长“马某某”等人,可以帮助赵某某办理创业贷款的事实。通过伪造与“杨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使用虚假身份与赵某某聊天、制作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赵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赵某某以需要招待、提供担保、交纳押金、售卖“杨某某”所有“奥迪A6”小轿车需要手续费等名目,先后多次骗取赵某某人民币277431,所得款物用于偿还其债务及日常开销。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赵某主动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7743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晓宏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金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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