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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张**,男 , 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1971********,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区****-**-**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区**湾**区**号楼**楼**号。自由职业。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且本院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晚23时56分被告人张**酒后驾驶陕C****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东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酒驾检查卡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8.1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楠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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