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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621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群众,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浙江省金华市,户籍所在地金华市婺城区**镇**村村**路**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中午,在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董村村中心池塘边,被告人董某甲和被害人汪某甲因土地问题发生争吵,期间汪某甲先打了董某甲一拳,董某甲随即报警。在汪某甲准备离开现场时,二人发生扭打,董某甲采用拳击、膝顶的方某某汪某甲头面部、胸腹部多处受伤。经鉴定,汪某甲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董某甲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归案经过、户籍信息

2.鉴定意见:鉴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江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理华

检察官助理:徐若蒙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

2、检察电子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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