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某清,男性,1986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某某乡某某村学舍,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在都昌县城其外公家吃晚饭期间饮酒。晚22时许袁某某接到电话得知其儿子摔伤,于是就驾驶赣G57***2小车往家赶(沿531国道由都昌县城往某某乡某向行驶),行驶至汪墩乡喆桥路段撞上范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晋MH***5半挂牵引车尾部。事故造成袁某某自己受伤昏迷、两车受损。次日零时20分对袁某某抽取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24.53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袁某某与范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赔偿到位,袁某某出院后于2020年11月10日被都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都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袁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损害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敏
(院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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