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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369号 

被告人刘正义(曾用名刘正玉),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70113253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系河南小叮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沈丘县纸店镇纸西行政村郭庄02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同年10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正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刘正义酒后驾驶豫AJ1X25号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京广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广快速路与黄河路之间时,与路中护栏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对刘正义抽血检测,刘正义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12.68mg/100ml。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认定,刘正义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正义的供述;2、证人王申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正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义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正义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珊珊

助理检察员:杨娜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刘正义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882880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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