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2002*********,汉族,群众,初中二年级辍学,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镇**村**村民组,在郑州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惠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祁某某因到郑州市找工作不如意,遂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心理,生出抢劫的念头,后购买多功能水果刀准备实施抢劫。2020年9月20日深夜,被告人祁某某在路边尾随多名下班落单的女子准备抢劫,但发现无从下手,后决定抢劫24小时便利店。次日凌晨3时许,当其走到郑州市惠某区**路**小区附近时,被告人祁某某发现在郑州市惠某区**路**号楼**楼的“悦来悦喜”24小时便利店内只有一名女性营业员,容易实施抢劫,即进入该便利店内,采取手持水果刀威胁的手段向店员被害人张某某索要现金,被害人张某某从收款机中取出现金人民币400元左右交给被告人祁某某,被告人祁某某又从该便利店拿走1罐价值人民币3元的崂山啤酒、1盒价值人民币6元的绿箭口香糖,并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1根价值人民币3.5元的烤肠,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指认作案现场、赃物、作案工具、所穿服装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视频监控截图、活动轨迹信息等;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祁某某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作案经过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长海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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