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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中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周XX,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7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XX到郑州市中原区西三环碧水蓝湾小区对面路北一个大院里,将被害人梁XM的豫A6XXXX的银灰色长安面包车偷走,后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人员。该面包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梁XM。经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周XX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XX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梁XM的陈述;3.证人曹VV、曹DD、胡JJ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详细信息、指认图片、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刑事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秀芝

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周XX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文书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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