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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职业:保安,户籍所在地云浮市郁某某**镇**路**号,现住云浮市罗定市**街道****楼**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至1999年,被告人林某某在郁某某****工作,任出纳员。1999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郁某某****当天营业额的大额面值人民币134510元占为己有后潜逃。

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主动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郁某某****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宇森

                                 检察官助理:吴丽嫦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卷宗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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