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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街道**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女友李某某及朋友在大祥区波波酒吧玩耍时,李某某前男友周某某到该酒吧内找李某某,周某某先是扇了李某某一个耳光,被保安扯开后再次对李某某骂骂咧咧并掐了李某某的脖子。陈某某见状与其朋友冲到了周某某的面前,双方被保安拉开。陈某某因见其女友被周某某无故辱骂殴打,心生不满,便顺手从旁边的桌子上拿起一个酒瓶砸向周某某,致周某某左上唇受伤。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12月31日,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5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及收据、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伟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274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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