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天津市某某镇某某村**区**号。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马某某在网络游戏《诛仙3》上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游戏装备“法宝一伤天心”、 “飞剑一噬血珠、羽皇”、 “宠物-九天游龙”盗走后卖给他人。经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游戏装备价值44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将赃款退回,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证明、报案证明、调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 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马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景华
检察官助理:周博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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