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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在遂溪县**镇**村**队**号家中与被害人王某甲、莫某某(王某甲母亲)口头约定装修外墙协议,包工不包料每平方52元。被告人冯某某先是以订金的形式拿了被害人2000元,之后又以购买竹子、瓷砖、装修工具、水泥等虚假理由分别骗走被害人3000元、15000元、7000元、5000元。被告人冯某某先后共骗走人民币32000元,其中5000元用于购买竹子及支付装修工人的工钱,剩余27000元用于赌博、吸毒及日常开销。被告人冯某某在骗取被害人钱财时,因害怕被发现,还用了“黄某某”的假名字签字拿款。案发至今,被告人已无能力归还钱款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证人王某乙、罗某某、全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甲、莫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6.​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 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8.​ 社会危险性情况表、刑事判决书;

9.​ 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装修房屋外墙、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碟壹张、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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