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迭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州**县,租住甘肃省迭部县**镇***街**站家属院***附*号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迭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迭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州迭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晚**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随身携带钻头前往迭部县高级中学对面吉祥源小卖部,将该小卖部门锁撬开,盗取灰白色女式挎包后行至电尕镇达隆桥后,将包内小布袋取出,窃取小布袋里装有的项链一条、戒指一枚、耳钉一只,吊坠一条;后将包和包里的其余物品扔进白龙江里后返回其住地。10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钻头行至迭部县加油站附近的扎西超市,用钻头撬开超市卷帘门砸碎玻璃门的挡护玻璃后进入超市里,盗取世纪金徽酒4瓶、五粮春酒2瓶、黄金叶烟2条、紫兰州烟2条、延安烟1条、拆装烟27盒,菩提珠一串,手链一串。经甘肃三公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迭部县物价局鉴定和认证被盗物品价值2973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物证:作案工具:钻头;被盗物品:项链、戒指、耳钉,吊坠,佛珠、香烟等物品;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杨某某,严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阿某、扎某某某、阿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甘肃三公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意见书,迭部县物价局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迭部县公安局提供电子监控视频2张,搜查视频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经甘肃三公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意见书,迭部县物价局鉴定意见书评估盗窃数额297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迭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煜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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