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满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区**村**组**号,现住址辽阳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区**镇**村**,现住址辽阳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胡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满某和冯某某(另案处理)各出资5万元人民币,成立辽阳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以向挂靠到本公司的护工介绍护理工作盈利。2016年年初至今被告人满某伙同其丈夫经营饭店的厨师胡某某等人,以语言恐吓、威胁甚至采用殴打的手段强迫不是**公司的护工离开其公司承包的医院,被告人满某和胡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下:
2016年到2017年之间,被告人满某找到被害人徐某某要求徐某某加入其公司,遭到徐某某拒绝后,被告人满某为了不让徐某某在其承包的辽阳市中铁十九局医院从事护理工作,指使被告人胡某某到辽阳市中铁十九局医院对徐某某进行威胁、恐吓,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与徐某某发生肢体冲突。
2016年左右,被告人满某在辽阳市中铁十九局医院**公司办公室找到被害人庞某某让其加入**公司未果,被告人胡某某上前威胁、恐吓庞某某。
2017年,被告人满某为了让被害人刘某某加入**公司,便指使胡某某到辽阳市康复中心威胁、恐吓被害人刘某某。被害人刘某某担心人身受到伤害,不得已加入**公司工作。
2019年4月10日下午14时,被害人满某为了不让被害人郭某某在**公司签约的辽阳市康复中心医院承接护工工作,便指使被告人胡某某到辽阳市康复中心医院对郭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被告人胡某某在威胁、恐吓郭某某的过程中和郭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将郭某某打伤。
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满某到辽阳市康复中心医院对被害人姜某某进行威胁、恐吓,不让姜某某在其签约的医院承接护理工作。
案发后被告人满某、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营业执照、户籍信息、前科犯罪、
情况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护工委托管理协议书、护工中介服务合同;
2.证人付某某、李某甲、张某某、冯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庞某某、郭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满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伙同胡某某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满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满泉
检察官助理:梁婉聪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满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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