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20〕*号
被告人蒋**,*,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现住:**省**市**街*号楼*单元***室。20**年*月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涉嫌****犯罪于20**年*月**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涉嫌****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认同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 月**日**时**分许,被告人蒋**驾驶辽******号****沿**市**路由*向*行驶至******小区**道路时,与由*向*的骑三轮车人张**(被害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张**受伤于20**年*月**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蒋**报警并在现场等候,20**年**月*日因蒋**多次传唤未到案被立为网上逃犯,20**年*月**日在其家中被**市***镇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法医鉴定,张**系因交通事故造成****损伤,并继发*****而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证人郭**、杨**等证言;被告人蒋**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之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有期徒刑****月至****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官助理:**
20**年*月**日
附:1、被告人蒋**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册;
3、证人名单*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5、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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