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史某甲,曾用名史某乙、史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8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镇**小区**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冰冰,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人史某丁,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56********,汉族,小学文化,**,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镇**小区**房。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史某丁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黑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2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甲因怀疑自己妻子胡某甲与其姐夫王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妻子发生口角后分居,自己来到父母亲史某丁家居住,并一直伺机报复王强。2019年11月13日晚17时30分许,史某甲走出母亲家门溜达,发现其父亲家东侧水泥路上有一人骑电动车迎面走来,怀疑该人为其姐夫王强,并预测该人骑电动车行走路线,其便选择近路前去追赶。当晚约17时42分时许史某甲追到村民史某戊家门前路上时,发现迎面过来一身穿黑色羽绒服带口罩的骑电动车人,史某甲上前撕拽该骑电动车人(被害人)。当史某甲追赶至村民史某戊家大门前时,被害人弃电动车向史某戊家大门位置逃跑。史某甲发现该人走路形态、身形体重均与王强相似,并再次认定该人就是王强,便掏出事先准备的尖刀,用右手反手持刀,扎向被害人韩某甲前胸部5刀,头部1刀,锁骨下方1刀,将韩某甲扎倒在地后,案发后韩某甲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部致主动脉破裂、肝脏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
当晚18时许,被告人史某甲沿来时原路返回到自己居住的父母家中,将自己用尖刀杀害“王强”(韩某甲)的事告诉其父亲史某丁。被告人史某丁明知史某甲用刀杀人的事实后,让史某甲将作案时所穿衣物和尖刀交给他,他随后将史某甲作案时所穿外衣外裤、保暖内衣裤、运动鞋以及作案工具尖刀带走,并丢弃藏匿至其家北侧大地水坑里及井里。
2019年11月24日16时许,公安机关将史某甲、史某丁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保暖内衣、呢子外套、保暖裤子、鞋、尖刀、口罩、电动车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侦破报告、抢救记录单、火化证明、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监控视频说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韩某乙、周某某、史某戊、赵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国辉、胡某甲、贾某某、张某乙、王某甲、史某己、胡某乙、王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检鉴定书、法医学DNA鉴定等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笔录7、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等其他综合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被告人史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使用尖刀刺击他人胸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丁帮助他人毁灭证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满
检察官助理:王洁芳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丁现被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