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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检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与妻子***(被害人,已死亡)于2017年从***返回***照顾病重的***母亲,2018年8月,***母去世后至案发,***多次劝说***与其共同回***生活,***不同意,二人因此事多次发生矛盾。2020年5月9日凌晨1时许,在***居住的***菜市小区车棚旁民房内,***驱赶***并要求离婚,二人发生激烈争吵,***从厨房操作台下取出一把铁斧抡打***头部致其倒在床上后,继续持铁斧多次击打***头部,后又用双手掐***颈部直至***不动。作案后,***把***尸体藏入屋中单人床床箱内,并将现场血迹清理干净,书写了一张内容为“家中有事,休息2天,见谅”的字条贴在进户门上后离开现场。5月10日16时58分,***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死者***系因重度开放性脑挫裂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害人儿子***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斧一把等物证;2.接警登记表、抓捕经过、提取笔录等书证;3.现场勘查记录等勘查笔录;4.尸检鉴定、DNA鉴定等鉴定意见;5.***********等人证言; 6.***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婚姻家庭矛盾,故意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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