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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县检公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满族,小学文化,无业,中共党员,现住辽宁省*************(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年*月**日***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年*月**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月**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至4月9日,被告人付某某明知黄菠椤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其承包的山林中生长有黄菠椤,为了清场栽植赤龙牙需要,违反国家规定,在无任何审批和采伐许可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位于*************(后沟)3林班51小班的的林木非法采伐,其中幼树426株、成树113株(合立木材积1.2821立方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黄菠椤13株。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林业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党员证明、林权证、证明、情况说明、宣传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赵、任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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