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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河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31989********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引诱、介绍卖淫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引诱、介绍卖淫罪

1、2020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通过QQ交友群结识了袁某某,后卢某某以从事卖淫活动挣钱快、挣钱多为由引诱袁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袁某某为获利同意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3月至4月间,卢某某用袁某某微信名为“小茉莉”的微信****,为袁某某介绍卖淫4次,每次获嫖资人民币300元,卢某某每次分得嫖资约100元,剩余嫖资归袁某某所有。

2、2020年6月,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微信名为“百合”的微信****为卖淫人员张某某介绍****,获嫖资人民币300元,卢某某分得100元。

3、2020年6月,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微信名为“小茉莉”的微信****,为卖淫人员王某某介绍卖淫1次,获嫖资人民币500元,卢某某分得200元。

综上,被告人卢某某共介绍3人从事卖淫活动6次,获利约人民币700元。

二、诈骗罪

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微信名为“小茉莉”、“茉莉”(后改名为“百合”)的微信****,冒用袁某某的身份,虚构其母亲生病住院、处理后事、被隔离需要隔离费用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钱款共39次,骗取人民币508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5日至6月8日间,被告人卢某某用微信名“小茉莉”、“茉莉”的微信****,冒用袁某某身份与被害人张某某聊天,卢某某虚构其母亲生病住院、要为母亲料理后事、因疫情原因被隔离需要交隔离费用等事实,骗取张某某钱款24次,共计人民币34900元。

2、2020年5月3日至6月15日间,被告人卢某某用微信名“小茉莉”的微信****,冒用袁某某身份与被害人孙某某聊天,卢某某虚构其母亲住院、本人需要更换手机等事实,骗取孙某某钱款3次,共计人民币1100元。

3、2020年5月14日至5月21日间,被告人卢某某用微信名“小茉莉”的微信****,冒用袁某某身份与被害人徐某某聊天,卢某某虚构其母亲住院费用不够、需要请护工等事实,骗取徐某某钱款4次,共计人民币8000元。

4、2020年5月29日至6月6日间,被告人卢某某用微信名“小茉莉”的微信****,冒用袁某某身份与被害人王某聊天,卢某某虚构其母亲住院需要费用等事实,骗取王熙钱款3次,共计人民币4200元。

5、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卢某某用微信名“小茉莉”的微信****,冒用袁某某身份与被害人郝某某聊天,谎称可以提供卖淫服务,但需要路费的理由,骗取郝某某钱款2次,共计人民币200元。

6、2020年6月10日至6月13日间,被告人卢某某用微信名“小茉莉”的微信****,冒用袁某某身份与被害人杨某某聊天,卢某某虚构其没钱吃饭、母亲住院缺少医药费等事实,骗取杨某某钱款3次,共计人民币2400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卢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秃尾转盘附近和乐百货超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物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其他证据: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引诱、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引诱、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海滨

检察官助理:曹岚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辽宁省辽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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