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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法检刑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61978********,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见一男孩(身份不详)将一台“共享单车”停在自家门前。一月余后,赵某某见无人领取该车,遂指使一男子(身份不详)用锤子将该车车锁砸坏,赵某某用白色油漆将车身重新喷涂,用红色油漆将车身“二维码”喷涂,将车锁丢弃,赵某某将该“共享单车”非法占有。经法库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法价认涉[2019]42号)鉴定:被盗“共享单车”价值人民币2445元。

2019年4月30日,法库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4、法库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赵某某能够返脏并缴纳罚金,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法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洪亮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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