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昌检二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83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现住:开原市**镇**村**组**号。2012年3月2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开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7日,由昌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现查明:2020年11月1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邬某某驾驶辽******/吉*****挂号汽车列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KM+**m处时,与同方向前方王某甲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左转弯时相撞,致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甲系颅脑损伤、肋骨多发骨折、全身多处骨折、过多失血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邬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户籍信息、驾驶员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在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
检察官助理:吴*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邬某某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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