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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20*** 

被告人吕**,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分,被告人吕**驾驶辽******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市**路与**街交叉口东侧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被***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吕**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等书证;证人宁**、李**证言;被告人吕**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视频光盘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拘役*个月,缓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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