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79********,汉族,大学文化,东港市**计室**,户籍地辽宁省东港市新港管理区**路**,现住东港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在辽宁省东港市其家中使用软件微信****,先后多次向李某某、杨某、徐某某、陈某某四人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共94个,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70元。2020年7月3日,经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该94个视频文件被认定为淫秽视频文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先后两次贩卖给家住辽宁省大连市的陈某某14个淫秽视频文件,非法获利人民币70 元。
2、2020年3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先后三次贩卖给家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的李某某8个淫秽视频文件,非法获利人民币55元。
3、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先后八次贩卖给家住吉林省榆树市的杨某38个淫秽视频文件,非法获利人民币195元。
4、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先后七次贩卖给家住辽宁省大连市的徐某某34个淫秽视频文件,非法获利人民币150元。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检举他人容留卖淫犯罪,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违法信息查询表、微信转账记录、干部履历表等;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光盘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宋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系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廷敏
检察官助理:杨勇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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