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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现住义县**镇**园**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12月7日被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17时0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牌号铲车(装载机)沿九道岭工业园区内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委托书 ,鉴定意见通知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及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关某某、郝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张某某死亡原因、成伤机制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长俭

检察官助理:朱瑞敏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九道岭镇工业园区富兴锅炉配件厂**宿舍

2.诉讼文书与证据材料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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